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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0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31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清溪鹭岛居住小区A幢1层。

法定代表人:朱清好。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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