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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若夫与若夫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77号
案件名称戴若夫与若夫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若夫,若夫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77号原告戴若夫,男,汉族,1955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若夫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委托代理人曾庆仁,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戴若夫与被告若夫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本质为股东出资纠纷,原告将专利权及申请权转让给被告仅为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方式。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应仅为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包括股东出资纠纷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股东出资纠纷应归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所以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出上述异议后,本院组织双方听证,并向原告释明诉由选择对本案纠纷解决可能产生的影响,原告坚持以专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进行诉讼,且仅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将相关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移至原告名下,协助原告在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的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协议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无法自行解决的,由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转让协议受让方即本案被告所在地在上海市,属本院管辖范围。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专利合同纠纷属于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若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若夫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若夫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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