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7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显怀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长铁文化宫前坪门面。
经营者汤显怀。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显怀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显怀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显怀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