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民初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城区云城大众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经营者:司徒启兴。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城区云城大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因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