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58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系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叶一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诚誉烟酒商行,住所地:诸暨市。
经营者:毛杭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诸暨市诚誉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