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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民申字第31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华联商超贸易永康曹园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邱家湾44号15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善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华联商超贸易永康曹园连锁店,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曹园村***号。

负责人郑友兴。

再审申请人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华联商超贸易永康曹园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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