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49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华星商场。
经营者王华峰,宁阳县华星商场业主。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阳县华星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