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大官平价自选商店与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民终1975号
案件名称大官平价自选商店与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大官平价自选商店,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大官平价自选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转角委4号楼101室。

经营者:于美兰。

委托代理人:郭玉坤,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大官平价自选商店(以下简称大官商店)与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大官商店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官商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大官平价自选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大官平价自选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