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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6刑初324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6刑初324号
案件名称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6刑初32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3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俊勇,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子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赵俊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本市天河区石牌豪居大街二巷某房为窝点,在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陈某某购入二手的“hp”、“TOSHIBA”电源适配器,陈某某、陈某甲进行翻新及重新贴上假冒的“hp”、“TOSHIBA”商标标识后,再通过淘宝网店以及走访店铺的方式进行销售。

截至2015年5月18日,陈某某、陈某甲以上述方法销售假冒“hp”电源适配器共计人民币6520.68元。

2015年5月18日,陈某某、陈某甲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归案,当场缴获“hp”电源适配器675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50元)、“TOSHIBA”电源适配器65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500元)以及带“hp”的商标标识715个、带“TOSHIBA”的商标标识60个。

经鉴定,上述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惟辩称假冒“TOSHIBA”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鉴定价格过高。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缴获的假冒“TOSHIBA”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的价值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经审理查明:株式会社东芝(英文名称:KABUSHIKIKATISHATOSHIB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1000143号“TOSHIB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专用部件等,有效期限为2007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

惠普发展公司(英文名称:HEWLETT-PACKARDDEVELOPMENTCOMPANY,L.P.)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7749459、4118914号“h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第7749459号有效期限为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

第4118914号有效期限为200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

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本市天河区石牌豪居大街二巷某房为窝点,在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入二手电源适配器进行翻新,贴上假冒“hp”、“TOSHIBA”注册商标标识后,再通过淘宝网店以及实体店铺的方式进行销售。

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归案,并被当场缴获“hp”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675个(经统计,货值人民币25050元)及标识715个、“TOSHIBA”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650个(经统计,货值人民币9750元)及标识60个。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统计,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陈某某已销售假冒“hp”注册商标电源适配器金额为人民币6520.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淘宝网页面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委托书、承诺书、未授权声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对于本案缴获的假冒“TOSHIBA”注册商标电源适配器鉴定价格提出的异议,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陈某某均能够供述缴获假冒“TOSHIBA”注册商标电源适配器的销售价格为每个15元,且与收据反映的销售价格互相印证,因此现有证据能够查明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价格。

经统计,涉案假冒“TOSHIBA”注册商标电源适配器的货值为人民币9750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同时,为惩处被告人陈某甲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子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缴获的假冒商品及标识1批,依法应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子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缴获假冒“hp”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675个及标识715个、“TOSHIBA”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650个及标识60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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