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大新金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2民初206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大新金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大新金阳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06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大新金阳光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负责人张美荣,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晓路,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大新金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