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远齐,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60710-0。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梁远齐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9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梁远齐称其早已迁出福建省晋江市洋埭长住重庆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起诉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福建省晋江市,即侵权行为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梁远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