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33号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袁旭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联合一百购物中心,经营者寇亚敏,经营场所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郑子哲、侯淑敏(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县联合一百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