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洛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陆镜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审被告:陆苍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陆洛盛因与被上诉人陈启乐及原审被告陆镜昌、陆苍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13××××.X)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且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陆洛盛以本案的原、被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为由,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陆洛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陆洛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且陆洛盛向第三人采购二手机器设备的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佛山市,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陈启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陆镜昌、陆苍盛、陆洛盛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不再具有管辖权。
综上,陆洛盛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陆洛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