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武穴市新创想电脑营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11民初16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武穴市新创想电脑营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武穴市新创想电脑营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初1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浙江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涛,浙江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新创想电脑营销部,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实际经营者吕慧。

本院在审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武穴市新创想电脑营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