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468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叶雪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叶雪荣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