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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5民初25377号
案件名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377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

委托代理人陈名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将。

被告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纠纷应当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在被告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即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杭州市西湖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所诉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宫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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