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0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庆武副食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永安里8号底商。
经营者刘庆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庆武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3日,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