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01号原告:潘骏文,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曾会源,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志勇,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双科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朱惠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骏文诉被告深圳市双科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骏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骏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骏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