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常州市全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昆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兵飞,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艳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小冬。
被告季小冬,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全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雨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季小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全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全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市全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程 黎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