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48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陈集乡桂香副食部,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代表人靳桂香,被告东阿县陈集乡桂香副食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陈集乡桂香副食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