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7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大光明眼镜店。
住所地:长垣县。
经营者:赵秋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大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