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知初字第240号之一原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尧松。
委托代理人:范正刚。
委托代理人:陈刘圆。
被告:湖州凤凰街道深港城澳门豆捞。
法定代表人:陈朔。
委托代理人:韩芳。
委托代理人:许杨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凤凰街道深港城澳门豆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凤凰街道深港城澳门豆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凤凰街道深港城澳门豆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825元,减半收取4913元,由原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