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在美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转委托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物流中心,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丽水。
代表人田建民,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坚。
委托代理人胡光伟,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铁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玮,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物流中心、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