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635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慧萍、黄良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力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罗春东,1979年1月30日。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力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卡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罗春东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慧萍、黄良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艾力卡公司、罗春东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太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5年,是我国知名的厨房电器、照明灯、通风柜等设备研发、生产企业,公认的厨房电器行业的领导者,原告已注册多个商标,其中拥有在第11类的“fotile”、“方太”、“fotile方太”商标,注册商标号为5298906、52988788、3737450号,原告的方太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产品遍及海内外,深受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有极高的美誉度。
2015年1月,登录名为“鹏程XX财运飘”的消费者向原告投诉,在阿里巴巴公司开设的www.1688.com平台上在艾力卡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一台“方太”抽油烟机,价格为1188元,收货后发现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艾力卡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网站开设网店,未经许可在网店上擅自突出使用“方太”字样进行广告宣传,并大肆销售侵权产品,同年3月25日,原告申请公证机关对艾力卡公司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4月23日,原告申请公证机关对“鹏程XX财运飘”购买油烟机及退货、退款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艾力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疏于监管,应对艾力卡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艾力卡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侵犯方太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艾力卡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元,3、罗春东对艾力卡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在《浙江法制报》及www.1688.com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艾力卡公司、罗春东未答辩。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书面答辩称:1、我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检查涉案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涉案商品链接,即艾力卡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方太公司的第一项诉请已无事实依据;
2、我公司未违法规定,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未对方太公司的商标以任何方式的使用,故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明知被告艾力卡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
一方面,我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综上,我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方太公司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第5298906、5298878、3737450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享有“FOTILE”,”方太”、“fotile方太”等文字及组合在第11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有效,第11类核定商品为:热水器、烹调器具、煤气灶、厨房炉灶、吸油烟机等厨具家电。
2、《关于公布2005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及《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用于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商标于200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浙江省慈溪市公证处(2015)浙慈证民字第678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艾力卡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www.168.com平台开设网店,艾力卡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网上发布广告、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监管义务,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1900号公证书一份,艾力卡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网上发布广告、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艾力卡公司向购买人周秀钗(用户名:鹏程XX财运飘)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5、艾力卡公司与购买人周秀钗(用户名:鹏程XX财运飘)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艾力卡公司向周秀钗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6、情况说明、身份证、照片打印件2张、聊天记录说明、邮件面单复印件,证明周秀钗使用“鹏程XX财运飘”的用户名在艾力卡公司网店购物,艾力卡公司向购买人周秀钗(用户名:鹏程XX财运飘)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一台抽油烟机的事实。
7、公证书发票及《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两被告侵权而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被告艾力卡公司、罗春东未提交证据。
被告阿里巴巴庭前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案涉网站www.168.com并非由被告经营,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2、阿里巴巴服务条款及法律声明,证明服务条款中明确阿里巴巴仅提供网络服务,用户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法律声明中明示会员的信息均由其自行提供,由其依法承担全部责任,阿里巴巴对此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7491号公证书,证明阿里巴巴收到起诉状后已经检查过涉案商品、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原告方太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各被告均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中的“FOTILE”商标因与本案的诉争事实无关联,故本院不予确认该商标的证明力。
对证据2、3、7予以确认。
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鹏程XX财运飘”向艾力卡公司退货的记录的事实;
证据5、6与证据4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方太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
对证据2有异议,其形式不合法;
对证据3未发表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1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方太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主要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厨房用切菜板、橱柜、家具制造等。
2005年5月28日,方太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737450号“Fotile方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烹调器具、煤气灶、电炉灶、煤气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罩……】,有效期至2019年5月5日。
2005年6月22日,方太公司使用在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9年5月7日,方太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5298906号“FOTI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照明灯、喷焊灯、……电炉灶…】和第52988788号“方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热气烤箱、烤箱、炉子(燃烧器)、煤气灶、燃气炉、厨房用抽烟油烟机……】,有效期均至2019年5月6日。
2015年3月25日,方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飞来到慈溪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www.168.com快照页面,登录深圳市艾力卡商贸有限公司的页面,点击“公司档案、联系方式、供应产品、供应商信息(产品列表”等页面并截屏打印,慈溪市公证处出具了(2015)浙慈证民字第678号公证书,其中产品展示的截屏页面内容显示“包邮方太款抽油烟机/超静音抽油烟机/全国联保”、“新时代造型厨房百搭系列方太全新一代风魔方JQ01T从此不怕炒辣椒”,公司概况中介绍“深圳市艾力卡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制造、营销、消毒柜、燃气炉、抽油烟机、电陶炉、电磁炉等产品专业生产的厨房电器企业…。
成立时间2013年8月20日”。
2015年4月13日,方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飞来到宁波天一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输入打开www.1688.com页面,输入“鹏程XX财运飘”登录名及密码登录,点击“已买到的货品”、“退款货品列表”、“进入企业网站”等页面,并截屏打印。
宁波天一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190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相关页面显示:“鹏程XX财运飘”于2014年12月4日退款1188元成功,货品为“包邮方太款抽油烟机!
超静音抽油烟机!侧吸式油烟机!
全国联保”,订单号为865982364821959、退款原因为质量问题不符合国标。
周秀钗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表示其于2014年11月份,以“鹏程XX财运飘”的名义在1688.com上的艾力卡公司购买抽油烟机一台,后因发现其收到的油烟机包装上及面板上虽有“FOTILE方太”商标,但做工很差,遂予退货。
“鹏程XX财运来”与艾力卡公司网店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中记载了其购买的油烟机及退货过程,聊天记录中有表示其收到的的不是真正的方太牌油烟机、质量有问题等内容,该聊天记录中截取了其购买油烟机及外包装图片,外包装图片上可见“FOTI方太”字样,油烟机图片不清晰,不能识别标注的品牌。
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显示,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com”网站经营者,其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及存储转发类业务中的传真存储转发类业务,其在《服务条款》中要求用户同意并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
目前在www.168.com网站上已搜索不到被诉侵权商品信息。
另查明,艾力卡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8月20日,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为罗春东。
艾力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美容产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销售。
方太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3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本案所涉第52988788号“方太”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艾力卡公司在www.1688.com网店产品介绍宣传页面上,相关“包邮方太款抽油烟机/超静音抽油烟机/全国联保”、“新时代造型厨房百搭系列方太全新一代风魔方JQ01T从此不怕炒辣椒”内容中“方太款”、“方太”字样误导公众,让消费者以为其销售的是“方太”品牌的油烟机,而且消费者购买的油烟机外包装上有“方太”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52988788号“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艾力卡公司已实际停止宣传及销售的侵权行为,故本院不再裁判停止侵权。
而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行为还侵犯其第3737450号“Fotile方太”、第5298906号“FOTILE”商标缺乏事实依据,“鹏程XX财运飘”购买到的油烟机外包装图片上隐约可见“FOTI方太”字样,其中的字母标识不全,故无法全面比对,故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方太公司要求两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方太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两被告的行为使其商誉受到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方太公司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事前并不知道艾力卡公司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阿里巴巴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已确认涉案店铺上搜索不到被诉侵权商品信息,故阿里巴巴公司对艾力卡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原告针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又由于艾力卡公司自被告罗春东一人独资公司,罗春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针对被告上述侵权表现形式评判为商标侵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两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艾力卡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罗春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被告深圳市艾力卡商贸有限公司、罗春东负担2500元。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深圳市艾力卡商贸有限公司、罗春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账号:78×××8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