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49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刘集苏果超市加盟店经营者陶明,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刘集苏果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