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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新抚区得昌电子商行、赵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新抚区得昌电子商行、赵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区得昌电子商行,赵伟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8-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抚顺市新抚区得昌电子商行。

住所地:抚顺电子城一楼。

经营者:赵伟娟。

被告:赵伟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新抚区得昌电子商行、赵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14826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就此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抚顺市新抚区得昌电子商行银行、赵伟娟存款114826元或扣押、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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