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8-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抚顺市新抚区得昌电子商行。
住所地:抚顺电子城一楼。
经营者:赵伟娟。
被告:赵伟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新抚区得昌电子商行、赵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14826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就此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抚顺市新抚区得昌电子商行银行、赵伟娟存款114826元或扣押、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