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248号原告:周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力宇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杨湛华。
被告:中山市古镇大航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经营者:杨湛华,男。
原告周萍与被告中山市力宇灯具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古镇大航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周萍于开庭前请求撤回对中山市力宇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大航灯饰配件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萍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萍负担。
周萍已预缴1834.63元,本院退回180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