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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涞水县爱上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551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涞水县爱上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涞水县爱上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51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爱上饮品店,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130623MAO8XAP000 经营者:张学茹。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涞水县爱上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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