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850号原告青岛鲨鱼锯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薛瑞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亮,男,1958年7月22出生,汉族,系天桥区洪水泺源五金商行业主,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鲨鱼锯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鲨鱼锯业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鲨鱼锯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青岛鲨鱼锯业���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