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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万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950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万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莱州市万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950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被告:莱州市万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旭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万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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