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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安管理咨询(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德系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岛亨利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11民初字第2956号
案件名称亨利安管理咨询(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德系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岛亨利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亨利安管理咨询(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德系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亨利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星辉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亨利安管理咨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1号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翔。

原告:青岛德系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韵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翔。

被告:青岛亨利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一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谦。

第三人济南星辉数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正丰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娜本院受理原告亨利安管理咨询(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德系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亨利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黄岛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超出本院专属管辖范围。

故,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随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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