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932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河千通讯店,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河千通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河千通讯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