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76号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福。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尚琳文具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共达小商品大世界负一层A001号,经营者王战友。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楚光、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尚琳文具商行、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卓楚光、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楚光、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卓楚光、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