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101号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文亮,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狐狸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同生,总经理。
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狐狸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计2544元,由原告济南傲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