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16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圣发炉具修配部。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北路1579号。
经营者:李会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圣发炉具修配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