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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南京立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264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南京立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南京立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6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立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梁淑贤,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代理人殷振武,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与被告南京立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立超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磊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星,被告南京立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振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磊若公司诉称,Serv-UFTP服务器软件是一款国际知名的FTP服务器端软件,其以性能稳定、安全性高、体积小、速度快、易掌握等优势而广受用户欢迎和认可,占据了国内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市场。

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是这款软件的开发者和版权人。

原告通过检测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即在自己的网站(www.dycmcu.com)上安装、使用涉案软件,原告申请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非法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等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全部损失的法律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并卸载在被告所控制的服务器上使用Serv-UFTPV6.4的盗版软件;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被告南京立超公司辩称:1.被告网站服务器上没有安装原告所诉称的涉案软件。

2.被告的虚拟主机都是租用的,相应软件的安装和维护都是由第三方负责的。

3.原告所提供的订货合同日期为2012年,该软件价格过高,且其版本不同于涉案软件,故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参考。

综上,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登录美国版权局网站www.copyright.gov并经搜索,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27日的登记文件显示:Serv-U计算机软件第六版和Serv-U计算机软件七版的著作权人均为磊若公司,首次发表地均为美国,创作日期分别为2004年和2008年,公开日期分别为2004年12月7日和2008年4月2日,登记编号分别为TX0007558280和TX0007557425。

庭审中,磊若公司提交了一份“Serv-UFTPServer”正版光盘,该光盘的包装及光盘正面均标有“Serv-U?CopyrightRhinoSoftware,Inc.”字样。

该光盘在安装过程中,显示安装软件的版本号为“Serv-Uv6.4”。

2006年8月1日,磊若公司授权案外人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软众公司)为涉案“Serv-U”软件在中国唯一的代理商(分销商),授权书自2006年8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

授权内容为在中国销售、推销、分销和出售磊若公司的产品(包含Serv-U软件),并授权上海软众公司在中国开展反盗版活动。

任何未经授权在中国分销磊若公司产品的行为是被磊若公司明令禁止的,任何设法在中国分销或转售这些产品的个人或公司必须获得上海软众公司的授权。

2012年9月10日,原告授权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其委托代理人。

原告授权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代理律师代为对中国境内的任何侵权人就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相关事项在中国提起诉讼,并参加被告可能启动的其他任何相关司法程序。

授权范围为全权代理,并特别授权:提起诉讼;

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或禁令;

调查取证;

安排证据公证;

代表委托出庭并发表意见;

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申请追加被告、第三人以其他诉讼当事人或参加人;

就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意见;

代为谈判、和解或调解;

签署、接受、转送和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起诉状、上诉状……);

申请强制执行;

代为应诉、提出反诉和上诉并参与上述诉讼程序;

申请中止审理和再审;

代为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保全费等;

领取法院各项退费;

领取法院执行款;

参加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

转委托。

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始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30日,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此项委托转委托至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特别授权。

包括提起诉讼;

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或禁令;

调查取证;

安排证据公证;

代表委托出庭并发表意见;

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申请追加被告、第三人以其他诉讼当事人或参加人;

就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意见;

代为谈判、和解或调解;

签署、接受、转送和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等);

申请强制执行;

代为应诉、提出反诉和上诉并参与上述诉讼程序;

申请中止审理和再审;

代为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保全费等;

领取法院各项退费;

领取法院执行款;

领取经济损失赔偿等;

参加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等。

2015年9月9日,磊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琳娜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如下操作并形成相应的结果:1.在桌面上建立“磊若”文件夹,在文件夹内新建一个名为“10”的word文件,设置页面为横向。

2.点击、打开桌面“开始”菜单中“所有程序-附件-运行”,弹出运行对话框,输入“telnetwww.dycmcu.com21”,点击“确定”,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3.关闭上述窗口,重新点击桌面“开始”菜单中“所有程序-附件-运行”,弹出运行对话框,输入“cmd”,点击“确定”,弹出新窗口,在窗口内输入“pingwww.dycmcu.com”命令,显示该网站IP地址为“202.102.90.95”。

4.关闭上述窗口,双击电脑桌面上的“GoogleChrome”图标打开浏览器,在历史记录中清楚浏览数据。

5.在浏览器地址中输入“www.dycmcu.com”,点击回车键,进入“立超”主页,点击主页中的“关于立超”,浏览相关页面。

6.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

7.点击上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页面右下角“公共查询”按钮,进入公共查询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菜单中“备案信息查询”项,在“网站首页网址”栏输入“www.dycmcu.com”,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显示查询结果,点击“详细”,输入验证码,显示其主办单位为“南京立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以上证据保全过程,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5年9月18日出具了(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858号公证书。

2015年12月3日,南京立超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如下操作并形成相应的结果:1.打开计算机,在计算机桌面创建名为“立超保全”的WORD文档,打开该文档,将页面设置为横向,最小化该文档;

2.点击桌面“开始菜单”中的“所有程序”,随后点击“附件”;

3.点击“附件”下的“运行”,弹出运行对话框,输入“telnetwww.dycmcu.com21”;

4.点击“确定”,弹出新窗口,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5.关闭上述窗口,重新点击“开始菜单—所有程序—附件—运行”,弹出运行对话框,输入“cmd”;

6.点击“确定”,弹出新窗口;

7.在上述窗口中输入“pingwww.dycmcu.com”;

8.在上述窗口下,回车确认,显示新内容;

9.关闭上述窗口,点击桌面左下方的“InternetExplorer”图标打开网页浏览器,在“Internet选项”中选择“退出时删除浏览历史记录”,并点击“删除”后关闭浏览器;

10.重新点击桌面左下方的“InternetExplorer”图标打开网页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dycmcu.com”,回车确认,得一页面,显示南京立超公司网页;

11.在上一步所得页面中,点击“关于立超”,得一页面,显示南京立超公司网页;

12.关闭上述网页浏览器,重新点击桌面左下方的“InternetExplorer”图标打开网页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dycmcu.com”,回车确认,得一页面;

13.点击页面右下方得“公共查询”,得一页面,在该页面下点击左侧的“备案信息查询”,显示新内容;

14.点击选定“网站首页网址”,输入“www.dycmcu.com”,并点击“获取验证码”,随后在验证码栏输入相应的验证码;

15.点击“提交”,得一页面,显示该网站的开办单位为南京立超公司;

16.点击“详细”链接,得一页面;

17.关闭所有网页浏览器,点击“开始菜单—所有程序—附件—运行”;

18.点击“附件”项下得“远程桌面连接”弹出远程桌面连接窗口,在计算机栏输入“www.dycmcu.com”;

19.点击“连接”弹出新窗口,在该窗口显示的用户名为“administrator”项下输入相应的密码;

20.点击“确定”,显示“正在连接到www.dycmcu.com”窗口,状态显示为“正在配置远程会话”;

21.随后登录出现远程桌面窗口;

22.双击远程桌面窗口中的“FileZillaServer”图标,弹出“FileZillaServer”窗口,显示FileZillaServer中文版version0.9.46betaCopyright2001-2014byTimKossa……;

23.点击“FileZillaServer”窗口中的“设置图标”弹出“FileZillaServer中文版选项”窗口,点击选项窗口内的“欢迎信息”,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另有“在日志中隐藏欢迎消息(H)”对话框;

24.关闭“FileZillaServer”窗口,点击远程桌面上的“开始”,点击项下得“控制面板”,弹出“所有控制面板项”窗口;

25.点击“所有控制面板项”窗口中的“程序与功能”,显示“程序与功能”内容,其中有文件“FileZillaServer”,发布者FileZilla中文网,安装时间2014/10/11;

26.在上述“程序与功能”窗口中,单击选中“FileZillaServer”,显示版本beta0.9.46。

针对以上证据保全过程,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了(2015)宁南证经内字第11472号公证书。

另查明,2012年2月1日,上海软众公司与案外人新华通讯社重庆分社(以下简称新华通讯社)签订《订货合同》,向新华通讯社销售“Serv-UFTP文件服务器软件(含一年软件版本升级)黄金版”1套,售价300000元。

其后,新华通讯社向上海软众公司支付了该合同款项,上海软众公司向新华通讯社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再查明,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复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南京立超公司(乙方)与南京你来我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南京你来我往公司)签订了《虚拟主机租用协议》,双方约定由南京你来我往公司为南京立超公司提供在国际互联网上采用共享服务器主机资源技术的万维网服务器(即虚拟主机),租赁服务期限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南京立超公司为此向南京你来我往公司支付互联网信息服务费3100元。

2015年2月26日,南京立超公司与南京你来我往公司续签了《虚拟主机租用协议》,约定租赁服务期限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南京立超公司为此向你来我往公司支付互联网信息服务费3300元。

上述合同还约定,甲方拥有本合同所称服务器的所有权,拥有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技术支持、服务所包含的资料、信息、数据等知识产权;

甲方依照乙方购买的虚拟主机种类的服务规格提供相应服务,对乙方超出该范围的要求有权拒绝;

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器空间的租赁,进行日常服务;

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FTP账号和口令,自行管理服务器上开设的虚拟空间,并利用虚拟空间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以及自行决定信息的内容和文件的放置结构等;

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改变或者视图改变甲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者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等等。

庭审中,南京你来我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海雷应南京立超公司申请,到庭作证。

施海雷陈述:其是按照南京立超公司的指示安装相关的软件,南京立超公司自身也有权限安装、修改和维护。

其中FTP软件安装的是FileZillaServer中文版,只是将欢迎信息改成了Serv-UFTPServerv6.4进行伪装。

这样做是因为网络攻击比较频繁,FTP端口漏洞多经常受到攻击,Serv-UFTP软件漏洞多,这样修改端口信息进行伪装可以较少攻击效果。

修改上述信息没有在服务器中没有形成日志,也无法提供日志。

日志记录系统重要信息,日志生成是软件开发者设计的,Serv-UFTP软件安装、卸载和修改应该有日志的,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为凭:原告磊若公司提交的(2012)沪东证经字第13874、14552、15189号公证书、(2012)沪徐证经内字第7169号公证书、Serv-U安装光盘、(2012)沪东证经字第15520、15521号公证书、上海软众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2012)沪静证经字第14412号公证书、(2012)沪东证经字第14413、14414号公证书、律师代理费发票、(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858号公证书;

被告南京立超公司提供的(2015)宁南证经内字第11472号公证书、虚拟主机租用协议、互联网信息服务费发票;

证人证言、本院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安装、使用了原告涉案Serv-UFTPV6.4软件,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实际安装、使用了原告涉案Serv-UFTPV6.4软件,侵害了原告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原告系美国企业,涉案计算机软件为境外软件作品,中国和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文献的记载,telnet命令可以使用户在服务器上建立远程会话,其最常用的功能是登陆服务器并执行服务器端的应用程序。

用户使用telnet命令时,如同在本地登录执行命令一样,登陆到远程服务器,服务器再把运行结果反馈回本地。

虽然在服务器控制者修改软件相关设置的情况下,运用telnet命令远程登录主机所获取的结果不一定能真实的反映目标主机上是否实际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telnet命令获取的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

但是本案中运用telnet命令远程登录涉案服务器所获取的反馈信息显示有涉案软件的信息,则该服务器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的盖然性很高。

磊若公司提交了telnet命令反馈信息,已完成www.dycmcu.com网站服务器中使用了涉案软件的证明责任。

被告提出不侵权抗辩,应就其抗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交证据。

被告对其不侵权抗辩主张提供了反映公司网站中相关软件安装信息、telnet命令信息反馈等的公证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该组证据显示,通过telnet命令,反馈的信息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FileZillaServer中文版软件安装信息以及欢迎信息窗口“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等。

被告南京立超公司意在证明其所安装和使用的是FileZillaServer中文版FTP软件而非原告所指控的软件,只是将欢迎信息窗口修改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该组证据中的公证书等中只显示FileZillaServer软件安装时间,没有反映对欢迎信息窗口修改的具体时间。

被告和证人均陈述没有相关的日志记载,也无法提供。

但是,在欢迎信息窗口下端存在有如“在日志中隐藏欢迎消息(H)”这样的对话框,应该是有相关的日志记载的。

因此,欢迎信息修改的时间应该是可以证明的,只是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并否认相关可能存在之事实的存在。

另一方面相关证据只反映了被告南京立超公司所租用服务器上部分软件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没有反映全部情况;

且没有提供在2015年9月9日即公证处依据原告申请对涉案侵权证据进行证据公证保全日期前后,其服务器中的相关日志记载情况,以证明是否实际安装、使用或者卸载了为原告所有的涉案Serv-UFTP软件的情况。

由是观之,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证明其没有安装和使用原告涉案软件,其不侵权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南京立超公司在其www.dycmcu.com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和使用了原告涉案Serv-UFTPV6.4软件。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安装和使用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庭审中述称其已卸载了涉案侵权软件,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用途和相关版本的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使用时间和范围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原告提交的产品价格,因为相关软件产品的版本不同,故该价格只能作为参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立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并卸载www.dycmcu.com网站服务器上的Serv-UFTPv6.4软件;

二、被告南京立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南京立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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