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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文国与杨召泽,东莞市圣火燃气节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180、181号
案件名称毛文国与杨召泽,东莞市圣火燃气节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文国,杨召泽,东莞市圣火燃气节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80、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文国,男,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召泽,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叶明,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圣火燃气节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毛文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毛文国因与被上诉人杨召泽、东莞市圣火燃气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18-221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召泽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6年11月30日,其申请了名为“一种浮球阀”的发明专利,并于2009年4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1012××××.6。

2009年3月26日,其申请了名为“一种浮球阀的改进结构”的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7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03××××.5。

杨召泽在其设立的佛山市禅城区今科阀门厂将上述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由于设计新颖、独特、实用,深受市场好评。

被告原是杨召泽的客户,未经许可,多年来一直擅自在圣火公司生产、销售的DN15型浮球阀和J22型蒸汽发生器以及其他型号的浮球阀和蒸汽发生器上实施杨召泽的专利,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许诺销售,侵犯了杨召泽的专利权,使杨召泽无论是经济上和商誉上都受到极大损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毛文国作为圣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以其个人账户收取圣火公司货款,将圣火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应对圣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请判令:圣火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型号为DN15浮球阀和J22型蒸汽发生器,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并在广东省省级报纸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停止在阿里巴巴等网站及宣传资料上许诺销售上述产品;

赔偿杨召泽经济损失40万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4250元、保全公证费450元及为了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3万元,共计434700元;

毛文国对圣火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原审法院受理两案后,毛文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毛文国的住址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两案应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两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两案均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两案中,被告圣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

虽然被告毛文国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常德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法院对两案均有管辖权。

毛文国以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常德市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毛文国对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每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两案合计200元,均由毛文国负担。

毛文国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毛文国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杨召泽、圣火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杨召泽以圣火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

毛文国作为圣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应对圣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两案诉讼,故两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两案被告圣火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两案具有管辖权。

杨召泽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因此,毛文国上诉主张两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毛文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毛文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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