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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唐县爱尚水果妹甜品店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5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唐县爱尚水果妹甜品店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唐县爱尚水果妹甜品店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57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爱尚水果妹甜品店分店,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唐尧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130627MAOD0QJ86R 经营者:刘建妙。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唐县爱尚水果妹甜品店分店,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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