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900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1。
法定代表人:王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步行街优优饰品店,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西路路东步行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3P。
经营者:郑定安。
被告:梁山县优优饰品店,住所地:梁山县公明大道龙城广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D。
经营者:郑定安。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步行街优优饰品店、梁山县优优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