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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豪鑫烟酒店泉山区文化城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5969号
案件名称5969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豪鑫烟酒店泉山区文化城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豪鑫烟酒店泉山区文化城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969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豪鑫烟酒店泉山区文化城分店,住所地徐州市泰山商贸中心A1#103号。

经营者:王伟。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豪鑫烟酒店泉山区文化城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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