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45号 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田贵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远县青一色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云岭路226号荣威国际外滩5幢无单元1层228号。
经营者:李倩莹。
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远县青一色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威远县青一色火锅店经营主体已经注销,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