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333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县钰霖蔬果超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圭山路东、黄河路北商住楼。
经营者:庄后光。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县钰霖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