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835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赞皇县丽裳服装经销处,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张楞乡北洼村中心街**。
经营者:姜君行。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丽裳服装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