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964号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八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亚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创美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北街道公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创美药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