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421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交运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烟台交运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