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3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艳玲,女,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以原告和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