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6577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平康烟酒店,住所地徐州市水漫桥路16号。
经营者:赵萍,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平康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