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5907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满堂春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兰亭御城商铺13-S02店铺。
经营者:李响,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满堂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