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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台峰自行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196号
案件名称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台峰自行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台峰自行车有限公司,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台峰自行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德玮。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碧云。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碧云。

上诉人深圳市台峰自行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17××××.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台峰自行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台峰自行车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境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认为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台峰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宝捷行商贸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台峰自行车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深圳市台峰自行车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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