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32-137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号*层202内****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铁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层自编之**单元房。
法定代表人:相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铁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六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六案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案件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本六案为涉及计算机软件民事一审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对本六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异议所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
被告广州铁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铁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每案受理费100元,六案合计600元,均由被告广州铁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